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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推动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绿色产品推广使用等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信息平台,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依据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发布绿色产品相关优秀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八条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  第九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系列标准划分具体产品类别。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  对尚无全项认证或者全项认证不能满足行业管理或者市场需求的,可设立分项认证,包括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  单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一项绿色属性,每类产品每项绿色属性设立一项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两项及以上绿色属性,每类产品设立一项多属性分项认证。  第十二条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  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  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  第十三条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  第十四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为不同法人时,双方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分设相应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标准等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用户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八条 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专业技术能力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四章 认证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基本格式,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获证产品绿色属性关键指标认证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信息的查询渠道。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具体样式如下:  (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者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获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印制、模压等任意制作工艺,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光盘等随附文件的适当位置加施绿色产品标识,同时也可以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政策文件: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5/art_6663e19ccb9c44908c11c70cd5ac2a22.html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1-08
  • P020251224495227008785.pdf

    专栏 国内政策
    2025-12-29
  • U020251201526887309724.pdf

    专栏 国内政策
    2025-12-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511/t20251126_140191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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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6-13
  •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政务服务局助企服务“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一是向“新”而行,释放助企服务温度。创新建立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主要途径的接诉体系,优化迭代助企服务创新举措,提供政策、金融、人才、科创等增值服务,完善助企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解决各类企业诉求 411个。二是向“巧”发力,夯实助企服务根基。首创“信用承诺告知”制度,将信用承诺融入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办理事项,纳入事前审核监管内容,通过“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办理”方式,优化“信用主体”信用承诺流程,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三是向“深”挖掘,拓宽助企服务维度。落实“九解一协调”服务,协调区财政局积极对接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 15家银行,搭建融资平台,召开银企对接会 9场,解决融资 6876万元。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6-07
  • 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的方案局属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和考试大纲》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驾培行业实际,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提高培训和考试质量,区局决定开展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检查。一、检查时间第一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驾培机构自查;第二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源区交通运输局检查验收。二、进一步强化驾培机构管理,促进驾培市场健康发展(一)严格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管理。对辖区内机动车驾培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驾培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二)加强教练员管理。督促驾培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用人主体责任,强化对教练员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安全文明意识等知识的再教育。驾培机构要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严重违反教学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交通违法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索取学员财物等情况的人员,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强化教练车管理。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培业务,教学过程中不得将教学车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四)规范教练场地管理。指导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建设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驾培机构还应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优化驾培领域营商环境(一)加强驾培机构科技监管。积极引导、鼓励驾培机构安装符合要求的计时培训系统和计时终端设备,实现全国培训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吉林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二)督促驾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强化教学管理,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督促驾培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驾驶培训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任务责任,强化安全教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加强驾培机构经营监管。督促驾培机构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场地项目培训要在备案的教练场内,道路上进行培训要按照公安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经营活动。推进驾培机构信用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将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引导驾培机构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5-23
  • 关于开展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2号)精神,切实减轻经营主体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在吉林市、梅河口市开展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积极探索创新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二、试点范围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作为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范围。信用良好投标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以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三、信用良好投标人认定条件(一)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是指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或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罪行为。(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三)以个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作为试点范围。四、投标人信用承诺函内容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是指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信用承诺文书。内容包括:(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承诺无违法失信、被处罚行为。(三)承诺自愿使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风险。(四)承诺接受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做出的信用惩戒。五、招标人、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函要求(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条款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并附信用良好记录截图,明确增加因投标人失信须以现金方式补交投标保证金和不予退还约定,明确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运用。(二)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应对提交的信用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三)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承诺函,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四)投标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函,视为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和担保保函同等效力,除法定例外情况外,不得撤销退回。(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均须出具投标信用承诺函。(六)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函作为附件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投标人使用信用保函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失信行为认定1.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提供虚假信用状况。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3.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5.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等部门认定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失信行为处理1.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失信投标人给予处罚。2.信用修复前拒绝失信投标人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承诺函。3.信用修复前招标人拒绝失信投标人在吉林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4.由信用管理部门将失信投标人列入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企业名单。5.限制失信投标人享受其他涉及投标保证金优惠政策。6.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曝光失信投标人失信行为。七、其他事项(一)试点地区在本通知指导下,进一步依法依规细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方案,制定企业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和投标人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信息反馈表模板。(二)试点地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本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提供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四)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期限为2024年 6月10日—2025年6月10日。试点期间,本规定与国家和省制定实施新的投标保证金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六)本通知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4月29日

    专栏 省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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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吉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工作部署,结合《2025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政务诚信、信用监管、创新应用等工作内容,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方面的支撑,为实现吉林市高质量发展贡献信用力量。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一)落实《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是加强宣传推广。结合省局制作的短视频、宣传册等,在各级部门(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发挥部门作用。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广泛参与,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三是组织开展培训。对信用服务行业开展专项培训,加强政策解读,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贯彻落实信用建设法规政策。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高效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二是按照《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高效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确保通过验收。三是持续加强《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贯彻和宣传,高效落实《吉林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夯实信用建设基础(三)深化信用平台网站应用和推广。积极推广使用吉林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不断夯实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机构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入合作,利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优化信贷流程。〔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四)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一是持续推动“双公示”信息全量归集,稳步提升信息报送质效,力争实现全市“双公示”信息错误率、迟报率、瞒报漏报率“三清零”。二是加强社会保险、新型农业主体、涉农清单、水 、电、气、纳税、不动产、科技研发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三是重点归集共享司法裁决、经营管理、发展创新、监管评价、合同履约等专项数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五)完善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大政务主体失信信息归集力度,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档案。探索创建《吉林市政务信用信息目录》。〔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六)推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落实。依托“信用中国(吉林市)”网站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市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民生问题受办管理平台等,建立健全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政府部门违约失信投诉机制,畅通政府失信投诉渠道。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和处置,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七)推动涉府执行案件化解。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建立清偿台账,按照“周调度、月通报、双向推送”工作模式,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企业和自然人账款案件化解,有效治理政府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督察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八)提升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通过公开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措施,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建立公众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五、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九)积极推广信用承诺制。一是按照规范性文本要求,推动行业证明事项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主动型和其他类型信用承诺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二是各行业领域深化信用承诺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选择1-2个应用场景,为守信主体提供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办理等优惠便利政策。三是推进信用承诺结果应用,将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施工图》目标任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吉林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以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持续推动严重失信名单主体退出,全面降低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占存续企业数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二)提升信用修复便利度。一是依托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参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对个体工商户失信信息进行修复。二是进一步推动信用修复结果协同联动、共享互认,实现“一次申请,全网修复”。三是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高效集成办理,持续实施“双书同达”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三)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合同履约(特别是政府指导或政府参与的合同)信息归集,强化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监管。二是鼓励企业通过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合同履约专栏,自主申报合同履约信息,经认定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六、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十四)深入推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二是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三是有效提高“信易贷”平台实名认证企业数量、授权企业数量及获贷企业数量,推动企业信用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数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五)拓展公共信用报告服务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服务范围,实现全市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下载全程网办,为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资金奖补等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六)突出守信企业正向激励。一是对守信主体给予信用激励措施,将企业获奖荣誉信息对外公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参与市场竞争增加砝码。二是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及获得荣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三是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精准帮扶,助力企业获得信用红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七、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七)深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扩大投标保证金免收范围,在市级平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先试先行开展免收投标保证金基础上,延伸到县(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八)丰富惠民便企应用场景。聚焦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各县(市)区、开发区拓展1—2个“信易+”应用场景,为守信主体在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广应用,力争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九)探索信用赋能基层治理。鼓励基层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整合社区资源开展“信用+”活动,通过信用正向激励,促进商居协同发展,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八、加强城市信用建设(二十)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以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为抓手,持续加大信用数据归集、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创新实践等方面工作力度,夯实城市信用建设基础。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务必推进指标完成,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行政强制等信息需应报尽报;年底前实现认证企业数量占辖区所有存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25%以上,有效授权企业数量占辖区所有存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12.5%以上,获贷企业数量占辖区存续企业总量(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6.25%以上。该项指标将作为年终营商环境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九、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二十一)探索自然人信用建设。推动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建立自然人信用档案,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探索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自然人信用试点,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信用+阅读”“信用+借伞”“信用+免押”等更多便利和优惠。〔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十二)探索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依托吉林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公务员、律师、家政、金融等重点职业人群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弘扬诚信文化(二十三)开展诚信文化宣传。一是印发《吉林市2025年诚信建设宣传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全年宣传工作任务。二是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营造守信用信良好氛围。三是持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六进”宣传活动等主题活动,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十四)加强诚信文化教育。将诚信文化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和培训体系中,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群体诚信教育,强化青少年群体诚信教育。〔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专栏 市内政策
    2025-10-28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规〔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  为提升我市碳纤维产业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2000万元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雏鹰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独角兽企业(含种子和准独角兽)给予40万元补助;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以碳纤维为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围绕碳纤维原丝、碳丝、复合材料、下游制品、辅助材料、回收利用等碳纤维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鼓励碳纤维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和购买核心专利,一次性给予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碳纤维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碳纤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新建成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并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碳纤维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服务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碳纤维企业创建创新平台给予奖励,碳纤维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五、鼓励绿色化发展。对新选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以及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六、支持下游应用拓展。加大碳纤维制品复合材料推广力度,近期巩固风电拉挤板材、光伏保温等传统应用场景,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期,拓展碳纤维材料在无人机产业上的应用;中期拓展高端装备制造、体育休闲、汽车轻量化等应用场景;远期切入航天航空、武器装置轻量化、高端医疗器械等碳纤维高端应用领域,实现下游应用场景全覆盖。对于首批次使用我市园区内碳纤维新材料的企业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补贴资金的,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保费80%)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投保年度保费的20%。(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七、支持对外合作交流。支持举办碳纤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发展论坛活动、项目洽谈活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承办方一定比例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每年列支5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碳纤维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与学术交流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八、强化要素服务保障。支持采取自带负荷(风火打捆)、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等方式配建新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合理利用分时电价政策,选择适宜基本电费缴纳方式,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建设碳纤维零碳制品产业园区,根据园区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要求,分步实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园区。适时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保障碳纤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全程指导项目开展征地组卷工作,积极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对碳纤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地。完善用地出让方式,鼓励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实行土地供应价格支持,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吉林市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自局)九、支持产业人才引育。对碳纤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在我市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域内外科技人员到碳纤维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和建立科研团队、共建联合研发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工作,给予6万元的资金补助(分2年补助,每年3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举措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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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6
  • 今年以来,蛟河市天北镇紧紧围绕天北镇工作大局,多措并举、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蛟河市天北镇通过开展各种诚信宣传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诚信守法意识,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水平,积极推进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村(社区)利用服务中心、集市等场所,通过公示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深入实际,广泛宣传信用知识和诚信典型案例。扎实推进诚信文化进机关活动,开展了“我与诚信合个影”活动。蛟河市天北镇把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以宣传促工作、以工作促宣传”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水平。

    专栏 市内政策
    2024-08-02
  • 通告〔2024〕2号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公布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滚笼、拍笼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诱捕、围栅、设陷、挖洞、笼捕、窖捕、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鸟鸣音乐、高频声波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0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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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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