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吉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工作部署,结合《2025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政务诚信、信用监管、创新应用等工作内容,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方面的支撑,为实现吉林市高质量发展贡献信用力量。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一)落实《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是加强宣传推广。结合省局制作的短视频、宣传册等,在各级部门(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发挥部门作用。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广泛参与,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三是组织开展培训。对信用服务行业开展专项培训,加强政策解读,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贯彻落实信用建设法规政策。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高效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二是按照《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高效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确保通过验收。三是持续加强《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贯彻和宣传,高效落实《吉林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夯实信用建设基础(三)深化信用平台网站应用和推广。积极推广使用吉林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不断夯实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机构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入合作,利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优化信贷流程。〔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四)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一是持续推动“双公示”信息全量归集,稳步提升信息报送质效,力争实现全市“双公示”信息错误率、迟报率、瞒报漏报率“三清零”。二是加强社会保险、新型农业主体、涉农清单、水 、电、气、纳税、不动产、科技研发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三是重点归集共享司法裁决、经营管理、发展创新、监管评价、合同履约等专项数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五)完善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大政务主体失信信息归集力度,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档案。探索创建《吉林市政务信用信息目录》。〔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六)推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落实。依托“信用中国(吉林市)”网站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市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民生问题受办管理平台等,建立健全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政府部门违约失信投诉机制,畅通政府失信投诉渠道。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和处置,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七)推动涉府执行案件化解。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建立清偿台账,按照“周调度、月通报、双向推送”工作模式,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企业和自然人账款案件化解,有效治理政府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督察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八)提升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通过公开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措施,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建立公众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五、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九)积极推广信用承诺制。一是按照规范性文本要求,推动行业证明事项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主动型和其他类型信用承诺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二是各行业领域深化信用承诺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选择1-2个应用场景,为守信主体提供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办理等优惠便利政策。三是推进信用承诺结果应用,将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施工图》目标任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吉林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以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持续推动严重失信名单主体退出,全面降低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占存续企业数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二)提升信用修复便利度。一是依托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参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对个体工商户失信信息进行修复。二是进一步推动信用修复结果协同联动、共享互认,实现“一次申请,全网修复”。三是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高效集成办理,持续实施“双书同达”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三)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合同履约(特别是政府指导或政府参与的合同)信息归集,强化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监管。二是鼓励企业通过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合同履约专栏,自主申报合同履约信息,经认定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六、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十四)深入推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二是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三是有效提高“信易贷”平台实名认证企业数量、授权企业数量及获贷企业数量,推动企业信用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数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五)拓展公共信用报告服务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服务范围,实现全市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下载全程网办,为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资金奖补等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六)突出守信企业正向激励。一是对守信主体给予信用激励措施,将企业获奖荣誉信息对外公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参与市场竞争增加砝码。二是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及获得荣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三是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精准帮扶,助力企业获得信用红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七、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七)深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扩大投标保证金免收范围,在市级平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先试先行开展免收投标保证金基础上,延伸到县(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八)丰富惠民便企应用场景。聚焦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各县(市)区、开发区拓展1—2个“信易+”应用场景,为守信主体在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广应用,力争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九)探索信用赋能基层治理。鼓励基层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整合社区资源开展“信用+”活动,通过信用正向激励,促进商居协同发展,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八、加强城市信用建设(二十)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以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为抓手,持续加大信用数据归集、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创新实践等方面工作力度,夯实城市信用建设基础。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务必推进指标完成,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行政强制等信息需应报尽报;年底前实现认证企业数量占辖区所有存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25%以上,有效授权企业数量占辖区所有存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12.5%以上,获贷企业数量占辖区存续企业总量(含个体工商户)占比的6.25%以上。该项指标将作为年终营商环境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九、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二十一)探索自然人信用建设。推动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建立自然人信用档案,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探索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自然人信用试点,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信用+阅读”“信用+借伞”“信用+免押”等更多便利和优惠。〔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十二)探索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依托吉林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公务员、律师、家政、金融等重点职业人群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十、弘扬诚信文化(二十三)开展诚信文化宣传。一是印发《吉林市2025年诚信建设宣传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全年宣传工作任务。二是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营造守信用信良好氛围。三是持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六进”宣传活动等主题活动,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二十四)加强诚信文化教育。将诚信文化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和培训体系中,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群体诚信教育,强化青少年群体诚信教育。〔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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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规〔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  为提升我市碳纤维产业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2000万元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雏鹰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独角兽企业(含种子和准独角兽)给予40万元补助;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以碳纤维为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围绕碳纤维原丝、碳丝、复合材料、下游制品、辅助材料、回收利用等碳纤维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鼓励碳纤维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和购买核心专利,一次性给予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碳纤维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碳纤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新建成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并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碳纤维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服务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碳纤维企业创建创新平台给予奖励,碳纤维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五、鼓励绿色化发展。对新选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以及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六、支持下游应用拓展。加大碳纤维制品复合材料推广力度,近期巩固风电拉挤板材、光伏保温等传统应用场景,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期,拓展碳纤维材料在无人机产业上的应用;中期拓展高端装备制造、体育休闲、汽车轻量化等应用场景;远期切入航天航空、武器装置轻量化、高端医疗器械等碳纤维高端应用领域,实现下游应用场景全覆盖。对于首批次使用我市园区内碳纤维新材料的企业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补贴资金的,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保费80%)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投保年度保费的20%。(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七、支持对外合作交流。支持举办碳纤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发展论坛活动、项目洽谈活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承办方一定比例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每年列支5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碳纤维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与学术交流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八、强化要素服务保障。支持采取自带负荷(风火打捆)、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等方式配建新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合理利用分时电价政策,选择适宜基本电费缴纳方式,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建设碳纤维零碳制品产业园区,根据园区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要求,分步实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园区。适时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保障碳纤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全程指导项目开展征地组卷工作,积极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对碳纤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地。完善用地出让方式,鼓励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实行土地供应价格支持,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吉林市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自局)九、支持产业人才引育。对碳纤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在我市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域内外科技人员到碳纤维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和建立科研团队、共建联合研发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工作,给予6万元的资金补助(分2年补助,每年3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举措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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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6
  • 今年以来,蛟河市天北镇紧紧围绕天北镇工作大局,多措并举、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蛟河市天北镇通过开展各种诚信宣传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诚信守法意识,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水平,积极推进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村(社区)利用服务中心、集市等场所,通过公示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深入实际,广泛宣传信用知识和诚信典型案例。扎实推进诚信文化进机关活动,开展了“我与诚信合个影”活动。蛟河市天北镇把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以宣传促工作、以工作促宣传”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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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 通告〔2024〕2号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公布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滚笼、拍笼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诱捕、围栅、设陷、挖洞、笼捕、窖捕、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鸟鸣音乐、高频声波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0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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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2